為確保國家能源供需平衡與穩定,以及能源有效利用,民國98年「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以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經濟部並爰此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據以執行,落實能源先期管理。
因此,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大型投資生產計畫,規模達公告適用範圍者,應於規劃階段,就未來能源使用之種類、數量、區位、效率進行評估,撰寫能源使用說明書,呈送經濟部審查,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經濟部並將於計畫設施商轉後,追蹤查核其執行情形。期能確保國家短、中、長期能源供需平衡與穩定,以及能源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