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能源供需平衡與穩定,以及能源有效利用,民國98年「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以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經濟部並爰此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據以執行,落實能源先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