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興建前規劃階段,於申請受理許可或核准前(參閱受理許可申請機關與授權法規彙整一覽表),即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受理許可機關彙整表說明:
依照大型投資計畫類別,電力類為籌設或擴建許可、汽電共生類為工作許可證、石油煉製類為設立許可,能源使用類若依工廠類型及計畫地點區分,其中石化原料業及高爐鋼鐵業為設立許可,竹/中/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為核准設立,農業科技園區為核准進註,其他為建築許可,非屬上列工廠類型或計畫地點之自用發電設備為工作許可證。
備妥能源使用說明書及相關附件,向受理許可機關(參閱受理許可申請機關與授權法規彙整一覽表)提出申請,由受理許可申請機關轉送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若無受理許可機關者,應敘明理由後,逕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受理許可機關彙整表說明:
依照大型投資計畫類別,電力類、汽電共生類及石油煉製類之受理許可機關為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使用類若依工廠類型及計畫地點,分別有地方政府經發局、竹/中/南科學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園區管理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及電業管制機關。
即112年4月18日公告修正之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中,依類別所填具之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
若公司為石油煉製業,且有建汽電共生系統者,所需撰寫之能源使用說明書類別,依下列三種態樣說明:
達石油/未達石油煉製類適用範圍說明:
依照大型投資計畫類別,電力類、汽電共生類及石油煉製類之受理許可機關為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使用類若依工廠類型及計畫地點,分別有地方政府經發局、竹/中/南科學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地方政府工務局及電業管制機關。
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申請可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申請同時提出。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先行完成,其審查結果可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有關能源效率部分之參酌。
能源使用說明書實質內容審查期間,約需6個月。申請人補正期間不納入計算。
若為能源使用種類變更、設施區位變更、能源使用數量增加或效率變更者,應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
其他國家如韓國、新加坡亦有類似制度,於能源使用設施的先期規劃階段,說明與評估提升能源效率機會之可行性。
可透過專線服務電話(02-2599-5172)、email: aedu@tier.org.tw提出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