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有三要件:
A. 火力電廠:發電設備裝置容量≥50MW B. 汽電共生廠: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設備裝置容量≥50MW或汽電共生系統用電契約容量≥25MW C. 石油煉製工廠:原油日煉量≥10萬桶 D. 石油煉製或一般生產製造之工廠:用電契約容量+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2000kW)≥25MW E. 資料中心:用電契約容量+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2000kW)≥5MW |
1.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生效日前,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需申請審查:
2.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公告修正生效日前,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需申請審查:
否。於準則生效日前,已提出受理許可機關之許可或核准申請者,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之審查。
既有之能源使用設施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若發電裝置容量並無新增,將不會達到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依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發電總容量在2000kW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故規範自用發電設備≥2000kW者方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