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生效日前,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需申請審查:
否。於準則生效日前,已提出受理許可機關之許可或核准申請者,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之審查。
既有之能源使用設施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若發電裝置容量並無新增,將不會達到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無需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依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發電總容量在2000kW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故規範自用發電設備≥2000kW者方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