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制度之準據為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準則與相關配套法規已於104年11月24日公布,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4年11月26日起生效。
應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而未申請審查者,依能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3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核准,故能源使用說明書將失其效力。
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0條遭駁回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如有需求,可重新申請審查,無重新申請時間之限制。
申請人於修正能源使用說明書完成後即可重新申請審查,無間隔時間之限制。
為執行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作業,需支付相關行政成本,包含:人工薪資、物料費及水電費等;故新申請審查案件每件酌收新台幣8萬元,申請變更審查案件每件酌收4萬元。
因應全球節能減碳趨勢,本制度可協助廠商於設廠階段選用節能設備或技術,減少電費之生產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