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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對象

類別

能源用戶

適用類別

電力類

  • 屬電業法規定之電業
  • 使用煤炭、天然氣、石油產品為發電燃料之火力電廠
  • 全期規劃數量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五萬瓩以上者
  • 全黑啟動緊急電源之裝置容量不予計入

汽電共生類

  • 屬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之汽電共生系統
  • 非以廢棄物或生質能為燃料
  • 全期規劃數量符合下列之一者:
  • 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五萬瓩以上
  • 用電契約容量達二萬五千瓩以上者

石油煉製類

  • 屬石油管理法規定之石油煉製業
  • 全期規劃數量符合下列之一者:
  • 原油日煉量達十萬桶以上者
  • 用電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合計達二萬五千瓩以上者

能源使用類

  • 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製造業
  • 非前述石油煉製業
  • 全期規劃數量為用電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合計達二萬五千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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