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制度何時公告?甚麼時候開始執行?
Q 1:制度何時公告?甚麼時候開始執行?
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制度之準據為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準則與相關配套法規已於104年11月24日公布,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4年11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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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若應申請審查未申請審查,將會如何?
Q 2:若應申請審查未申請審查,將會如何?
應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而未申請審查者,依能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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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內容,日後若未確實執行,是否有相關罰則?
Q 3: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內容,日後若未確實執行,是否有相關罰則?
- 是,經核准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結論,日後需確實執行
- 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將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
- 若未確實執行者,依能源管理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得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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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經核准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何?
Q 4:經核准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何?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3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核准,故能源使用說明書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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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準則採兩階段施行,第二階段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生效後,會否影響先前第一階段生效案件?是否會影響廠商用電計畫書之申請?
Q 5:準則採兩階段施行,第二階段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生效後,會否影響先前第一階段生效案件?是否會影響廠商用電計畫書之申請?
- 準則採兩階段施行,第二階段四項審查項目全數生效,但不會溯及第一階段已審查核准案件。
- 廠商用電計畫書之申請,係由電業所核供,不受本制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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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能源使用說明書申請審查若因故遭駁回,需隔多久才可再行重新申請審查?
Q 6:能源使用說明書申請審查若因故遭駁回,需隔多久才可再行重新申請審查?
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0條遭駁回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如有需求,可重新申請審查,無重新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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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結果為不予核准,需隔多久才可再行重新申請審查?
Q 7: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結果為不予核准,需隔多久才可再行重新申請審查?
經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結果為不予核准者,如有需求,可重新申請審查,無重新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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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為何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需收費?收費標準為何?
Q 8:為何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需收費?收費標準為何?
為執行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作業,需支付相關行政成本,包含:人工薪資、物料費及水電費等;故新申請審查案件每件酌收新台幣8萬元,申請變更審查案件每件酌收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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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本準則之施行是否會影響廠商投資意願?
Q 9:本準則之施行是否會影響廠商投資意願?
- 國內業者亦致力於節能,要符合相關規定不是問題。
- 由於台灣能源價格較低,市場較難反映能源效率,透過本制度有助於雙管齊下提升能源效率。
- 部分產業公協會亦樂觀其成,透過此法規或有助於促使相關設備廠商提供效率較佳之能源使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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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機器設備之採購受限供應商,若供應商無法提供高能效設備,會否造成申請人無法達成效率基準之情形?
Q 10:機器設備之採購受限供應商,若供應商無法提供高能效設備,會否造成申請人無法達成效率基準之情形?
- 本制度以商業化最佳可行技術為效率基準,故於全球市場應可採購符合相關規範之機器設備;若有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採行,亦可提出資料佐證。
- 長期而言,期望透過此種制度設計,逐步影響國內相關廠商亦朝向提供高效率設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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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本能說制度著重於事前審查,未來設備商轉後如何稽核?
Q 11:本能說制度著重於事前審查,未來設備商轉後如何稽核?
- 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第3項,本局將依經核准之能源使用說明書,追蹤查核其執行情形。
- 本局針對各能源大用戶既設廠之能源查核已行之有年,應有足夠查核人力與經驗,因應本法規之後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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